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恶犬伤童案:犬只饲养人或管理人该如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

杨立新
2023-10-18 14:35
来源:澎湃新闻
法治中国 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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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发现场视频截图

成都崇州发生的恶犬伤童案件,应当构成了民事侵权责任。

据媒体报道,10月16日上午,成都崇州一小区发生犬只伤人事件,一名两岁女童被咬伤。警方通报称,女童右肾挫裂伤,右侧肋骨骨折,经过手术治疗,生命体征平稳。涉事犬只是一条罗威纳犬。

当地警方已经对该事件立案侦查,罗威纳犬主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
从民法角度上分析,此案适用的法律应该是《民法典》第1246条或者第1247条,也可能适用第1198条。

首先,这个案件应当找到恶犬的主人,民法上叫动物饲养人。找到恶犬的主人,就应当适用《民法典》的前两个条文确定侵权责任。一是,现在的报道说,伤人的犬只是罗威纳犬,很多地区都把它界定为烈性犬。如果能够认定为烈性犬,就应当适用《民法典》第1247条。这一条规定: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在法理上,这个条文也叫绝对责任条款,不仅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,而且即使烈性犬的饲养人没有过错,甚至还有本应当减轻、免除责任的事由,都不管用,都要承担侵权责任。如果这个案件的犬只界定为烈性犬,就适用这个条文,犬只的饲养人就必须承担侵权责任,没有二话可说。

二是,如果伤人的犬不能认定为烈性犬,应当适用《民法典》第1246条规定,即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,造成他人损害的,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;但是,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
这个条文说的是一般的犬只,饲养人、管理人只要违反了管理规定,就要承担侵权责任,也是无过错责任。但是和烈性犬的规定相比,区别在于一般的犬只,只要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也就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,就可以减轻责任。而烈性犬造成损害的,就没有这样的免责事由,一律承担侵权责任。

要注意一点,有报道说涉事小区不是犬只限养区,属于非限养区,因此不给发“狗证”。我认为,发不发“狗证”,不是承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。适用《民法典》第1246条和第1247条,并不区分限养区和非限养区,因此,限不限养对损害赔偿没有决定性作用。如果饲养的是一般犬只,只要违反管理规定,遛狗没有拴绳、没有带笼头等,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。如果饲养的是烈性犬,连这些要求都不用考虑,只要烈性犬造成损害,就得承担赔偿责任。

其次,如果恶犬没有饲养人怎么办?此类事件中,如果找不到犬只饲养人,应当由谁来负责?《民法典》对此也有规定。

如果造成损害的犬只是无主犬,也就是没有饲养人、管理人,那原则上应当适用《民法典》第1249条:遗弃、逃逸的动物在遗弃、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动物的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。

退一步讲,如果恶犬找不到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,窜到了物业小区,造成业主损害包括业主小孩的损害,应当看物业管理公司到底有没有过失。如果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损害后,物业管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。这个损害赔偿责任,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,应当适用《民法典》第1198条第2款。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管理者,对业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;承担责任后,如果找到了犬只的饲养人、管理人,可以向他要求追偿。

(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)

    责任编辑:蒋晨锐
    图片编辑:蒋立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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